|
|
|
 |
|
|
| |
|
公益活动引发企业冠名权和商标权冲突 两“红孩儿”之争暴露出法律空白 |
|
|
|
|
来源: | 作者: | 发表日期:2008-06-05 10:04:37 | 点击: | 加入收藏: | | |
|
|
作为被诉方,红孩儿(福建)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红孩儿)怎么也没想到,和中国少年报社合作策划,使用自己的
“
红孩儿
”
商标冠名的公益活动,竟引来这样的麻烦
……“
红孩儿
”
这一个商标居然有两个商标权人,而且
“
红孩儿
”
同时还是其中一商标权人依法注册的商号名!
6
月
27
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起复杂的
“
红孩儿
”
侵权案。商标权人之一顾世伟将另一商标权人红孩儿
(
福建
)
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同时成为被告的还有中国少年报的主管单位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
一个商标两个
“
家长
”
据知情人士介绍,事情缘起于
2006
年
4
月
22
日中国少年报刊登的一则关于举办
“
红孩儿:我要长大
”
快乐亲子活动的消息。
“
红孩儿
”
的商标权人之一顾世伟认为
“
红孩儿
”
另一商标权人红孩儿(福建)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以及中国少年报的主管单位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侵犯了他的权益。
原告顾世伟诉称,
2005
年
8
月,为纪念中国工农红军长征胜利
70
周年,原告策划了
“
中国红孩儿
”
系列公益活动,并于
2006
年
8
月通过受让取得了
“
红孩儿
”
的注册商标权。商标由文字和图形构成,文字为中文
“
红孩儿
”
和英文
“redbaby”
,图形是一个圆圈和一个婴儿卡通形象。此商标注册在商品分类表第
41
类商品上,范围包括组织教育或者娱乐竞赛,组织文化或者教育展览,文娱活动等。
据了解,总部坐落在泉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红孩儿(福建)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是我市主要以生产童装为主的大型企业之一,其品牌
“
红孩儿
RedKids”
是
“
福建省著名商标
”“
中国十大名牌童装
”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认定的
“
重点支持和发展的名牌出口商品
”
。该公司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作为被告,他们也向法院提交了其持有
“
红孩儿
”
注册商标权的证据材料,其商标包括
“
红孩儿
”“
红孩儿
RedKids”“RED”“RED-KIDS1988”“
我要长大红孩儿
”
等一系列注册商标标识及图案。以上商标注册在
9
、
18
、
35
类上商品和服务上,范围涉及到动画片、书包、手提袋、旅行包、伞、进出口代理以及广告设计等类别,与原告注册的商品类比并不相同。
此外,
“
红孩儿
”
还是被告红孩儿(福建)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依法登记注册的商号。基于此,被告代理人称,红孩儿(福建)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与中国少年报联合主办的
“
红孩儿:我要长大
”
系列亲子活动,使用
“
红孩儿
”
三个字冠名并不侵犯原告的任何权利。第一,涉案侵权活动名称为
“
红孩儿:我要长大
”
,在报刊上以明显的汉字注明
“
红孩儿(福建)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特约刊登
”
,在活动宣传介绍时也是介绍福建红孩儿公司的新款童装以及产品背后的小故事,没有超出商标注册类别规定,完全不会使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不是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第二、涉案侵权活动起止时间为
2006
年
3
月
~2006
年
6
月,原告受让取得商标权的时间为
2006
年
8
月,是在被告的活动结束后,因此按照《商标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受让人自商标转让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权。商标转让公告前的侵权行为应由转让人主张,原告没有诉权。第三,
“
红孩儿
”
还是被告红孩儿(福建)公司的商号,涉案亲子活动中被告使用红孩儿实际上是企业冠名,使用的是自己的商号。
对于被告的答辩,原告方顾世伟也进行了反驳:首先,
2007
年
4
月也就是被告所述的活动结束之后,在中国少年报的网页上仍然存在涉案侵权活动广告宣传;第二,原告并不否认被告亦享有
“
红孩儿
”
的注册商标权,但是被告的商标注册在第
9
、
18
、
35
类商品上,而涉案侵权活动却是关于少年儿童的教育和娱乐竞赛的全国范围活动,超越了其注册的商品类别,恰恰是原告的商标权保护范围即第
41
类;第三,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分别由不同的法律调整。我国对企业名称是分行政区划管理的,被告的企业名称仅在福建省范围内有排他效力,而原告商标专用权的效力却及于全国。
记者了解到,鉴于本案的复杂性,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此案暴露出法律空白
除了商标权是否冲突是争论的焦点之外,冠名权也是本案涉及的一个焦点问题。
红孩儿(福建)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代理人认为,这个案子可以作为一个案例,因为其涉及到冠名权的问题,而冠名权好像中国的判例史中还没有出现,有一定借鉴性。并且这次活动用了红孩儿(福建)儿童用品公司的名称作为活动名称组成部分而不是整个活动名称。
那么对于企业冠名一个活动所遇到的商标冲突问题,究竟该怎么判断呢?
我市某律师事务所徐律师发表了个人看法。他表示,对于这个案子还是要看被告是否是正常使用。企业冠名权其实是企业一种广告推广行为,是一种营销手段,如果企业在这个活动中主要是在推广自己的产品,宣传自己的企业形象,而并不是利用
“
红孩儿
”
这个商标推广一种服务,和商标权人去竞争,是不会对原告的商标权造成伤害的。徐律师表示,目前还没有关于企业冠名权和商标产生纠纷如何界定的相关法律规定,所以这个问题要具体事情具体分析,看实际中的情况来判断。
“
像本案中不同类别上注册的商标之间的冲突以及商标与商号之间的冲突在法律上确属空白,更何况本案是集两种冲突于一身。
”
罗大均分析,首先,涉案商标
“
红孩儿
”
分别属于两个不同的权利人,即原告顾世伟和被告红孩儿
(
福建
)
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我国商标法不禁止在不同类别上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标识,这导致
“
红孩儿
”
会被两权利人同时注册,有两个
“
家长
”
。
“
但是商标权的边界就是注册的类别。原告认为被告使用
“
红孩儿
”
举办亲子活动超出了权利的边界,进入了原告的保护范围。
”
其次,在我国,对商号和商标实行分别立法和管理的制度。商标主要受《商标法》的调整,商号主要受《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调整。华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罗大均主任认为
“
商标和商号是并行的制度。在我国现行的立法下,商标和商号分别保护,在商号领域对商标不予保护,在商标领域则对商号不予保护。但法律上的分离并不是现实中的分离,商号与商标在现实中往往是相互交叉与包容的。
”
也就是说,倘若
“
红孩儿
”
仅仅是商标之争,法院可以依据《商标法》及相关法规、司法解释作出裁判。然而,本案中
“
红孩儿
”
却又是被告的商号。被告自己就主张,涉案活动实质上是被告的商号冠名活动,使用及宣传的都是被告的商号。
“
本案暴露了我国法律对于注册在不同类别上的相同商标冲突现象相关规范的缺失,也凸现了商号与商标法律的冲突与漏洞。这类冲突很容易导致经济生活中的搭便车行为,降低市场的效率。因而,解决这一问题成为保护商号与商标权、维护市场效率的必要。
”
罗大均指出。
□
本报记者张金贵
(刊载《侨乡科技报》 2007年7月12日 总第805期) |
|
| 上一篇:维权保护机构——泉州市知识产权保护协会 |
| 下一篇:企业知识产权海关备案意识亟待加强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