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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作者: | 发表日期:2007-07-14 01:18:13 | 点击: | 加入收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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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可以由国家软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
(2)将他人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3)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4)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
(5)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6)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2)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3)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4)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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