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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福建华源纤维有限公司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的处理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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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本站原创 | 作者:本站 | 发表日期:2012-01-29 13:05:34 | 点击: | 责任编辑:zp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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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知告〔2012〕1号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非正常专利申请监控和处理工作组确认,当事人福建华源纤维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印花皮革”、“表面颜色可变换的皮革”、“一种新型皮革”、“合成复合皮革”、“仿真皮革”、“一种防水皮革”、“一种人造绒毛皮革”、“彩色绒面皮革”等8件专利申请为非正常专利申请。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福建省知识产权局《关于福建华源纤维有限公司、福建龙峰纺织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处理意见的通知》(闽知代〔2011〕43号)及《泉州市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与要求,经研究,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福建华源纤维有限公司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进行如下处理: 一、自国家知识产权局《非正常专利申请确认通知书》发文起一年内,对以福建华源纤维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申请专利费用减缓,我局不予受理。 二、自国家知识产权局《非正常专利申请确认通知书》发文起两年内,对以福建华源纤维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申请专利资助资金的,我局不予资助;同时对福建华源纤维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申请各类知识产权扶持或请奖的,我局不予受理。 今后,我市专利申请人应自觉规范专利申请行为,委托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认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等业务。专利代理机构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代理条例》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积极诚信地为我市专利申请人提供优质服务。 特此公告。
泉州市知识产权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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