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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拟立法保护著名商标 商标侵权最高罚10万

来源:安徽商报 | 作者: | 发表日期:2008-08-01 10:44:15 | 点击: | 加入收藏:加入收藏夹 | 发送给好友 |


  太阳能热水器外包装上擅自标注“美菱”图形商标,未经“绿色食品”商标所有人许可,擅自标注“绿色食品”标志。近年来我省各地频频发生的商标侵权案件时有发生,不仅侵害了企业利益,也使消费者权益受损。  
 
  为杜绝此类现象发生,我省目前正在酝酿相关法规,拟立法保护“著名商标”。

  省政府法制办相关人员介绍,正在拟订的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草案),目前已公开征集民意,其中明确著名商标的有效期为4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对拥有著名商标的企业今后我省将加大扶持力度,在项目立项、审批或者核准以及新产品的研究开发、科研项目安排、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在同等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优先购买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商品。

  今后著名商标将享多项保护,未经依法认定或未经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其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及广告宣传、展览、展示等业务活动中使用“安徽省著名商标”字样或者标识。同类商品上,不得将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不得销售侵犯著名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不得伪造、擅自制造他人著名商标标识等。

  对违反规定使用著名商标标志的,相关部门将责令改正,收缴、销毁商标标识。构成著名商标侵权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著名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罚款。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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